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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

时间:2011-07-05 20:41 [ ] 来源:logo网 已被浏览369
■ 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

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商标的构成。

各国法律对商标构成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独联体国家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他各种形式,

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文学,符号或标志,或者这类事物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目前,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允许注册。

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徕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电子数据商标、传输商标等等,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的商标法已规定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都可作为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但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上述形式的商标实行法律保护。 

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 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 商标的颜色。 

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他种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

商标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 商标的文字、图形。

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

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在商标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如瑞典的国旗为蓝色,该国禁用蓝色作为商标,如果用蓝色作商标就会被认为是对他们国家的不尊重,自然就难以获准注册: 阿拉伯国家禁忌黄色, 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采用这一图形的商标将不能获准注册, 意大利人把菊花当作国花,

日本人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都不接受以菊花的文字和图形作为注册商标, 而拉丁美洲国家则将菊花视为妖花,也不允许采用菊花图形的商标注册: 澳大利亚禁忌用兔的图形作商标, 西方国家禁用黑猫的图形作商标: 印度以及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 伊斯兰教国家对违反伊斯兰教传统和教义的标志都不准用于商标, 使用英语和英属国家禁用大象的图形作商标,当地居民认为大象大而无用,因担心消费者不欢迎,这些国家的代销商不敢购进中国"白象牌"电池:

玫瑰花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作为悼念品.不能作为商标; 非洲一些国家禁忌熊猫图形;

阿拉伯国家和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不准以类似以色列国旗图案的六角形图案为商标的商品进口.雪花图形是六角形,也不能用作商标。

英国人用山羊比喻"不正经的男子",中国出口的"山羊牌"闹钟肯定不受该国消费昔欢迎:化妆品"芳芳"的汉语拼音为"Fang",在英语中它的意思为"毒蛇牙"或"狼牙"。使人感到不快;在英语中,雄鸡(Cock)意味着下流,以雄鸡作为商标.影响不佳。

三角形是国际上通用的警告性标志.捷克人以红三角为有毒的标记;而在土耳其.绿三角表示"免费的样品",这一图形.也应慎用。

● 商标的名称。

许多国家禁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往往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

● 商标的版权保护。

商标的保护包括对具有财产意义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和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着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的版权保护即属人身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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