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但是法律又不允许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来源,要有显著性;由于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如果允许通用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会对其他经营者造成不公,因此法律将上述标志列为禁止商标注册的标志。但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将没有显著性的标志作为商标来使用,且当这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如两面针是两面针牙膏的主要原料,但“两面针”这一商标通过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使得一般公众可以直接将“两面针”牌牙膏与其生产者对应起来,所以“两面针”可以成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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